阿克苏地区财政志凡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共产党《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记载阿克苏地区财政工作的历史和现状。 二、记述时限 坚持贯通古今,详略得当的原则。所记财政工作史实适当记溯渊源,上限不等,下限至2008年底。 三、框架体例 本志以卷、章、节、目为基本框架,以记、述、志、表、传、图为主要体裁。书首置序,书末设后记。除概述、大事记外,设7卷18章70节270目。横分门类,综述历史。 四、人物入志 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在世人物采用以事系人的方法记述;先进模范个人、集体, 地区财政局领导和党群、机关科室负责人,各县市财政局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等,记入人物名表。 五、标点符号 本志所用标点符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六、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在每章首次出现时用全称,再次出现时用简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名称简称前加“自治区”, 以示区别。 七、名称记法 本志一律以第三人称书写。维吾尔族人名力求全称,在己名和父名中间加中圆点“·”间隔。历史人物姓名、官职称谓、地名均以当时习惯称呼,必要处括注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地名采用《阿克苏地区地名图志》确定的标准名称。 八、时间记法 公元世纪、年代、月、日等时间记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6月1日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第五条为准。世纪、年代、年度、人物的生卒年的起讫一律用波线或连号“~”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采取以朝代年号纪年(包括中华民国纪年)括注相应的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律采用公元纪年。 九、数字用法 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6月1日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十、计量单位 一律采用国家的法定单位,行文中不夹带计量单位符号。历史上使用过的旧计量单位,在记述时照实记录。 十一、注释 对重要的引文和需要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采取括注或页末注(脚注)。引文与原文一致,若原文有错,则在错字之后括注正字。 十二、表格 表格标题具有地域(单位)、时间、事项三要素。表格标题居中排列,其右侧标明表格所用的计量单位,左侧标明表格的序号;表序按照所在卷内表格顺序依次排列。 十三、资料来源 资料主要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各级档案部门的各类档案和各县市、地直有关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以及国内出版发行的书刊资料,辅以口碑和实物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各种资料数据以阿克苏地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统计局没有的,则采用相关部门和本局科室提供的并经核准审定的资料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