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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志(1986~2005)》光盘版|年鉴光盘版|志书光盘版

作者:江苏锐德 2013/1/16 15:23:56 人气:

凡  例

一、本志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存真求实的原则,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丹阳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二、本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专记和附录5部分组成,卷首设地图和照片,卷尾设后记和索引。专志结构一般为卷、章、节、目4个层次,子目设置因志而异。卷即分志,为最高层次,节、目或子目为记述实体。
三、本志为1992年8月出版的《丹阳县志》续志,命名为《丹阳市志(1986~2005)》。时间断限上限1986年,下限2005年,大事记下限延伸至2008年,卷首图照下限延伸至2011年。“前志补遗”为1992年版《丹阳县志》未载的人文内容。政区卷中的乡镇介绍为留存其历史,仍介绍2005年11~12月行政区划调整前23个镇,介绍内容截止时间2004年,文后加设2005年行政区划调整后13个镇的经济与社会主要指标情况表。
四、本志为与前志承接和反映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项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卷序一般上溯至1978年,节、目或子目记述若有必要可适当上溯或从事物发端始记。复载或浓缩复载内容为建置区划、地质地貌、土壤、自然资源,以及历史文化、方言与集镇介绍有关内容。
五、本志以2005年丹阳市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卷目按社会分工与科学分类相统一的原则横排门类设置。为反映丹阳地方特色,所设分志卷中采取“升格”法设地方特色工业卷和文物古迹卷。
六、本志在正文前设总目、目录。总目设卷名,目录设卷、章、节名。各分志卷设卷目,内设此卷的章、节、目名。使读者既能总体浏览,又能方便资料查阅。
七、本志内专志编排以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为序。分设政区,自然环境,土地,人口,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利,经济综述,农业,工业,地方特色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邮政、电信、信息化,商贸服务业、旅游业,外向型经济,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监、安监,计划、统计、审计,财政、税务,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安、司法,军事、政法,劳动、人事,民政、地名,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精神文明创建,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文物古迹,医疗卫生,体育,民俗、语言、宗教,姓氏、宗祠、谱牒,人民生活,社会保障,集镇、村,人物,前志补遗,共45卷、197章、697节。
八、本志在前志基础上,独立设置的卷为环境保护,土地,工商行政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协7卷;增设卷为地方特色工业,外向型经济,精神文明创建,文物古迹,姓氏、宗祠、谱牒,社会保障,集镇、村,前志补遗8卷。以便详记时间断限内20年中的发展变化和增载文化、社会部类内容。
九、本志增设专记部分,旨在将20年中所发生的大事、要事记载更具整体性、独立性和系统性。在卷尾附录中设1949~1985年丹阳县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数据表、1992年版《丹阳县志》卷目与勘误,以使读者了解前志整体布局和方便查阅重要数据。
十、本志体裁为述、记、志、传、图、照、表、录、索引诸体并用,以志为主。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之以纪事本末体。
十一、本志行文采用语体文、记述体,力求严谨、朴实、简洁、流畅。行文中一律使用第三人称,酌情使用“市内”、“镇内”、“村内”、“厂内”。
十二、本志内使用市地名办公室所认定的地名,使用古、旧地名和习惯称呼的地名时加注释。地名中的建制村称行政村,村庄称自然村,行政建制镇称镇,镇区内街镇称集镇,丹阳城称城区。
十三、本志涉及的政权、党派、机构以当时名称记述,不加褒贬词语。对日军侵占丹阳后所扶持的政权机构称为日伪政府。被载入的人物或“以事系人”的人物均直呼其名,不加称呼。
十四、本志内容以“改革开放为主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人文与经济并重”,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风貌,反映地方特色。记述事物、事件和人物,寓褒贬于叙事之中。反映各项体制改革,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法。为弥补前志人文内容不足,除新增设卷章外,加强文化、社会部类的资料性。
十五、本志文字记述以时为序,纵述史实,述而不论,做到横不缺要项、竖不断主线,详略得当、突出重点。
十六、本志对市委、市政府所属部、委、办、局分别在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卷中集中介绍,其他相关卷不作记述。以卷专设组织机构限记正、副处级。
十七、本志正文内图照、统计表随文而设。统计表一律使用新法编制,左右两边开口。统计表内为同一计量单位的,单位名称置于表外右上角,非同一计量单位的,置于表内栏目名尾(下)。
十八、本志使用规范化汉字、标点符号,某些人名、地名和专业名称特殊用字除外。记述中首次使用专用名称时用全称,括号注明简称。
十九、本志使用公元纪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节、目和子目行文首次使用时加注历史纪年。农历和公历年、月、日分别使用中文数字、阿拉伯数字。
二十、本志使用计量单位除亩、公斤、公里外,其他均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数字用法,遵循《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记载的数字中,“以上”的包括本数;只用某某年、未表明月份的数字,即为年末数。
二十一、本志所载数据,使用市统计部门统计数据,有关专业性数据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与市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不一致、又不能改动的,使用时加注说明。
二十二、本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立传人物为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者,或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响者,其中包括党政军界、文教卫生界人物和革命烈士。
二十三、本志所使用资料主要由市属单位、部门和乡镇(区)提供,以及来自档案、史志、图籍、报刊、口碑等,经鉴别、审核后入志。内容记述使用“引文”注明出处。
二十四、本志的资料征集、整理者和志稿编纂者、照片拍摄与提供者,志卷正文内均不书写姓名(单位),一律在“编审机构与人员”中标名或在相关部分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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