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 例 一、本志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全面、系统地记述1986~2005年溧水县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反映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相统一。 二、本志系1990年版《溧水县志》(以下简称前志)的续志,上限为1986年,下限断至2005年。为与前志保持衔接,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其上限适当追溯,少数内容下限适当下延。 三、本志以事业分类,横排竖写,采取述、记、志、传、图、表、录诸体,以志为主体。卷首以总述概括全貌,大事记随后,专志部分采用篇、章、节、目结构,篇、章下统设无题序,节下视情况设无题小序。反映全县总貌的图照置于卷首,反映篇章内容的图表随文设置。附录殿后,辑存前志人物补遗。 四、为反映时代特色,专设改革开放、环境保护、农业资源开发、生态农业、房地产、国有资产管理等篇、章、节。改革开放篇采用大集中、小分散的记述方式,集中记述经济体制改革、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和开放开发,以彰显时限内溧水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变革。为体现地方特色,将建筑业、旅游业、傅家边农业科技园升格为篇。 五、本志地理名称及政府机构、会议、文件、职官名称均以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称谓记述;凡未用全称的“省”“市”“县”分别指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凡未冠属地的乡镇,均指境内乡镇。 六、本志中各种名称一般用全称,若名称较长,在其第一次出现时,括注其已流行并不易产生歧义的简称,以便再次出现时使用。如“中国共产党溧水县委员会”简称“中共溧水县委”或“县委”,“溧水县人民政府”简称“县政府”。 七、本志人物篇设人物传、人物表,收录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的本籍、客籍人物。人物传略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主要收录1986~2005年逝世的溧水籍或曾在溧水工作的县级领导、科技文化名人、知名人士及革命烈士,排列以卒年先后为序。人物表收录国务院及省、市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先进人物,以表彰先后为序。 八、本志清代及以前的纪年用朝代年号,民国时期用民国纪年,并在其后括注公元纪年。1949年4月25日溧水解放后采用公元纪年。文中“解放前”“解放后”,以1949年4月25日为界。 九、本志统计数据,以县统计局编印的统计资料为准。统计资料中没有的数据,采用有关部门核实的数据。文字、标点、图表数字和计量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书写使用。 十、本志资料主要来自溧水县的档案资料、地情资料、报刊资料和各承编单位整理校核的史实资料,亦有少量社会调查资料和知情人提供的口碑资料,为节省篇幅,不注明出处。 |